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舞软件工业和集成电路工业高质量开展企业所得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12〕2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履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202号)的规则,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员工训练费用,应独自做核算并按实践产生额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软件出产企业产生的员工教育经费中的员工训练费用,能够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